馬某與殷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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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吉0282民初2191號

原告:馬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殷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7日,馬某與殷某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寫字樓85平方米(XXX寫字樓XXX門)歸馬某所有,貸款由馬某償還。雙方分割的案涉房屋在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登記的實際信息是面積86.39平方米,座落樺甸市XXX樓XXX門,不動產(chǎn)權證號XXXXX,權利人殷某。在雙方離婚后由殷某償還了部分案涉房屋的貸款。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殷某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附隨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馬某的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殷某關于馬某應償還殷某代償房屋欠款的主張可另覓救濟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殷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馬某辦理案涉房屋(面積86.39平方米,座落樺甸市XXX樓XXX門,不動產(chǎn)權證號XXXXX,)的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2525元,由殷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剛
書記員劉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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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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