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黔0303民初3285號
原告:羅某,女,漢族,2012年8月28日出生,住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
法定代理人:馮某(羅某之母),漢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
被告:遵義信本奧特萊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溫州路與汕頭路交叉口奧特萊斯辦公樓一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33374510696。
法定代表人:熊本泉,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程誠,女,漢族,1997年2月8日出生,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被告:貴州聚銀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路國投綜合大廈16樓12、1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于國強,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有明,男,漢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嬌,女,漢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住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日,羅某與聚銀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羅某向聚銀公司購買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房屋,建筑面積22.9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12.11平方米,總價款為315876元,聚銀公司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此后,原告方(委托方、甲方)與信本公司(受托方、乙方)、聚銀公司(擔保方、丙方)簽訂《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甲方將前述商鋪委托乙方進行經營管理,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期限內將該商鋪無償委托給乙方培育商場,甲方不收取任何收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結算標準為每季度6428元;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托管收益結算標準為每季度734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為8264元;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結算標準為每季度9182元。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每一年度的托管收益,分別于每期首月按約定的托管收益金標準(最終以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托管收益確認單》為準)支付。乙方如無正當理由而未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托管收益,則每延遲一日,按當期應付款項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丙方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協(xié)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房屋實際建筑面積22.96平方米足額支付了購房款315869元。原、被告三方簽訂《托管收益確認單》對托管收益進行了變更,變更后的托管收益結算標準為: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結算標準為每季度918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結算標準為每季度4591元;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托管收益結算標準為每季度734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為8264元;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托管收益金結算標準為每季度9182元。
另查明,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黔0303民初433號民事調解書,由被告聚銀公司支付原告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2858.68元。
本院認為,原告在與被告聚銀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鋪的同時,被告信本公司作為受托方、聚銀公司作為擔保方即與原告簽訂了《奧特萊斯城市廣場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該管理合同雖名為委托經營管理合同,但合同主要內容為被告向原告分期繳納收益金及標準,并允許被告有權轉租該商鋪,合同內容并非被告受托處理原告的出租事宜,實質是原告將商鋪交付被告使用、收益,被告支付收益金的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敝?guī)定,該合同實為房屋租賃合同,所涉收益金實為租金,本案實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guī)定,被告信本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約定收益金最終以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托管收益確認單》為準支付,本案雙方簽訂的《托管收益確認單》上明確具體的記載了每季度應當支付的委托收益金數(shù)額,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告信本公司應按時間結點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另外,(2020)黔0303民初433號案件中,本院經調解處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相關費用,故該期間不應再計算租金。結合原告的主張,被告信本公司應支付原告方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的收益金為53256元。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聚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雙方合同已約定由聚銀公司為信本公司履約提供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敝?guī)定,聚銀公司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聚銀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guī)定,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判決如下:
一、被告遵義信本奧特萊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羅某截止2021年6月30日期間尚欠租金53256元;
二、被告貴州聚銀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羅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已依法減半收?。?,由被告遵義信本奧特萊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被告貴州聚銀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萬億
法官助理張波
書記員李雪婷
2021-07-07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