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李某2、王某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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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興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湘1023民初791號

原告李某1,女,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北京市煒衡(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朝兵,北京市煒衡(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2,女。
被告王某1,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2。
被告王某2,男,漢族,住址同。
被告王某3,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劉某,女,漢族,住址同上。

經審理查明:王平輝因資金周轉向李某1借款,2013年2月6日李某1通過自己及丈夫簡愛群的賬戶向王平輝的賬戶轉賬30000元;2013年5月11日再次轉賬100000元至王平輝;2013年7月23日再次轉賬230000元至王平輝的賬戶。同年7月10日,王平輝向李某1分別出具借款300000元、60000元的借條,其中300000元約定250000元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人民幣500000元,另50000元按照月息2%支付,最后一期利息10000元;60000元的借款期限為2年,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120000元整。2019年11月10日中午,王平輝因心臟病突發(fā),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1、被告李某2系王平輝妻子,婚后與王平輝育有一女為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系王平輝與前妻所生子女,被告劉某系王平輝母親。原告李某1系李某2的姐姐。2、王平輝遺產有:永興銀杏家園房地產項目出資260萬元占25%的股份、郴州市五嶺大道萬花山莊7棟602房、湘LP××××豐田牌小型汽車、(2019)湘1023民初1353號判決書確認的7萬元債權、(2019)湘1023民初860號判決書確認的40萬元債權、本院查封的王平輝個人賬戶存款(農商行尾號7260號74.35萬元、農行尾號1518號64元、中國銀行尾號CNUO號23.05元、農行尾號2113號5525.89元、郵政儲蓄銀行尾號9698號88747.81元、建行尾號1561號104.86元)等。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借據、銀行流水及轉賬憑條、結婚證、本院(2020)湘1023民初1624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爭議焦點為:一、借貸關系及數額的認定;二、債務如何清償。關于焦點一。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根據李某1提交的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王平輝生前向李某1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對王平輝與李某1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予以確認。根據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被告李某2對王平輝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借條既沒有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借款數額也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本案債務用于李某2、王平輝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經查,借款本金共計360000元,其中30000元的出借之日為2013年2月6日,100000元的出借之日為同年5月11日,230000元的出借之日為同年7月23日;原告主張按照LPR的4倍即3.85%的四倍計算利息,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未超過借條載明的利息計算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計算為30000元×(3.85%×4)/年×8年+100000元××(3.85%×4)/年×7年8個月+230000元×(3.85%×4)/年×7年6個月=420677元(暫計算至2021年2月9日)。原告訴請清償還款本息78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二。本案中,債務人王平輝突發(fā)疾病死亡,根據法律規(guī)定,王平輝的法定繼承人從其死亡時繼承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被告李某2、王某2、王某3、王某1、劉某系王平輝的法定繼承人,本案中,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因此,五被告均有義務在繼承王平輝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此欠款的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2、王某2、王某3、王某1、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在繼承王平輝股權、住房、汽車、債權、存款等遺產實際價值內償還原告李某1借款本息780400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2月9日,后續(xù)利息以未償還本金按年息15.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02元由被告李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薇
書記員陳丹英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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