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遼0111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東,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敏,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來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公園商場早市,因攤位一事與被害人孫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毆打被害人孫某,致被害人孫某左側肋骨多發(fā)性骨折、右側腰椎橫突骨折等,經鑒定,被害人孫某腰椎損傷的程度為輕傷一級,胸部損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十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家屬賠償孫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75000元,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周某、曲某、張某、郭某、王某、史某同證言,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諒解書,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二處輕傷一級、十級傷殘的后果,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當?shù)厮痉ㄐ姓C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當?shù)厮痉ㄐ姓C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曲寧
審判員王英馳
人民陪審員何薇
書記員董曉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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