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021)湘0482民初1431號
原告:陽某某,男,1968年X月X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常寧市XX鄉(xiāng)。
被告:劉某某,男,1974年X月XX日生,漢族,住湖南省常寧市XX鎮(zhèn)。(缺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陽某某于2018年在廣州市務工時與被告劉某某相識,被告劉某某雇請原告陽某某為其在廣州市承包的房屋裝修工程做泥工,雙方口頭約定于每項工程完工后付清原告的勞動報酬。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該房屋裝修工程于2018年11月25日完工,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及時付清原告的勞動報酬,嗣后,被告劉某某在其所承包的房屋裝修工地與原告結算,被告劉某某下欠原告勞動報酬1246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雙方約定該筆欠款于2018年12月6日前付清,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嗣后,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轉賬償還了4000元、用現(xiàn)金償還了4960元,余款3500元經原告催討后,被告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陽某某的當庭陳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1條、證人劉奇林、費某某、汪某某的證言予以證明,經庭審質證,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雇請原告陽某某為其務工,雙方已建立勞務合同關系,被告劉某某應按雙方約定及時付清原告的勞動報酬。被告現(xiàn)下欠原告勞動報酬3500元屬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勞動報酬35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被告下欠的勞動報酬3500元的利息問題,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自該筆債務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7日起至原告訴請的計息最后日期即2021年2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5月發(fā)布的當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標準計付。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陽某某勞動報酬3500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5月發(fā)布的當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0元,減半收取7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30元,原告陽某某負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歐勝
法官助理宋雨軒
代理書記員王祝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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