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與李某、王某繼承糾紛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06字數 779閱讀模式

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1281民2099號

原告:馬某,女,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某某,系遼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漢族,住遼寧省調兵山市。
被告:王某,女,漢族,住遼寧省調兵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才某某,系遼寧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馬某某未留有遺囑,故對馬某某留有的案涉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案中,馬某某名下職工養(yǎng)老保險金個人賬戶67842.77元,按照法定繼承份額原告馬某應繼承11307元(取整數)部分,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該筆遺產已由被告李某領取,且李某代理人在庭審時也自認已由其取得,故由被告李某向原告馬某給付11307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馬某關于被繼承人馬某某案涉遺產份額11307元;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芳
法官助理??楊?光
書記員??肖富元

2021-07-06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