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被告某某小組(以下簡稱孤山集小組)、王某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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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陜0825民初468號

原告王祥,男,
被告定邊縣楊井鎮(zhèn)武峁子村孤山集小組,地址:定邊縣楊井鎮(zhèn)武峁子村。
負責人王海山,系該小組組長。
被告王富,男,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原告父親王明山戶系定邊縣楊井鎮(zhèn)武峁子村孤山集小組村民,該戶包括村民王明山、王祥、徐煥,王曉婭、王肖雄。2016年向該戶頒發(f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載明,該戶共有承包地43.74畝,其中包括地塊名稱為“墳院峁”的3.61畝。2017年修吳定高速公路時在涉案的墳院峁地塊上架設電線桿3根并穿拉密繩8根,共計補償款7500元。該補償款已付至被告孤山集小組賬戶內。此后在孤山集小組分配時,被告孤山集小組主張涉案的地塊已退歸集體所有,故不予給付。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的“墳院峁”地塊是否屬于原告父親王明山戶的承包地,原告主張其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明確確認,被告主張系經營權證登記錯誤,應予糾正??紤]到原告王祥父輩皆系孤山集小組村民,上一輪農村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開始后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薄⒌诙臈l第一款“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等實行統(tǒng)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币?guī)定,從上述條文可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應受法律保護。即是說,土地承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取得應當以有權機關頒發(fā)的權屬證書為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證明,被告辯稱原告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系登記錯誤,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登記機構存在登記錯誤的情形,故該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告主張的7500元土地補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雙方并未提交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的分配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該類糾紛屬于村集體組織自治的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祥的訴訟。
案件受理費50元,待裁定書生效后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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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姜明
人民陪審員張瑞
人民陪審員屈琛
書記員鄒海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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