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李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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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冀0427民初417號

原告:李某1,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磁縣。
被告:李某2,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漢族,住磁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李元學與李秀珍系夫妻關系,膝下生有三子:長子李丙華、次子李某1、三子李某2。1988年1月28日,李元學在磁縣地確權登記,一處四至為:東至趙伍元、南至路、西至崔丙申、北至李儉,東西長10.2米、南北長10.6米;另一處四至為:東至崔合賢、南至路、西至集體、北至路,東西長13.8米、南北長20.2米,該處建有五間房屋。1988年6月28日磁縣人民政府對上述兩處宅基地向李元學頒發(fā)了宅基地使用證,分別為:磁政審批文字504110107號、磁政審批文字504110429號。1998年11月25日磁縣西固義鄉(xiāng)人民政府向李某2頒發(fā)了村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證號為:冀()農居建012973號,房屋坐落四至為:東至李某2、南至集體、西至路、北至路。李某1與李某2父親李元學于2000年7月去世,母親李秀珍于2004年9月去世。2005年9月25日李某2將李元學名下的東至趙伍元、南至路、西至崔丙申、北至李儉,東西長10.2米、南北長10.6米一處房產以1000元的價格賣于本村村民李樹生,李樹生已將該房產翻建。李某1主張李元學有三處遺產及李某2主張該案已超訴訟時效和李丙華、李樹生有利害關系及父母李元學、李秀珍在辦理房產證時已對財產作出了明確分割,均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另李某2主張要求李某1賠償李某2律師費和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合法的繼承權,被繼承人李元學、李秀珍去世后所留財產即轉化為遺產。本案中,李丙華、李某1、李某2均為李元學的法定繼承人,均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李丙華自愿放棄繼承房屋的權利,是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院予以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崩^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而李某1與李某2未就遺產分配達成一致起訴至本院。關于李元學留下的房屋,四至為:東至趙伍元、南至路、西至崔丙申、北至李儉,東西長10.2米、南北長10.6米一處房產,李某2以1000元的價格出賣于本村村民李樹生,本院已告知李某1行使其撤銷買賣關系,李某1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該權利,本院認為其認可該房產價格1000元,李某2約定給付李某1該房產出賣1000元的一半即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币罁?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經(jīng)征求李某1、李某2意見,雙方均同意四至為:東至崔合賢、南至路、西至集體、北至路,東西長13.8米、南北長20.2米,房屋五間價值30000元;按照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李某2在本村有一處房產,本院認為李元學、李秀珍所遺留該處五間房產由李某1繼承,李某1補償李某215000元為宜。李某1主張李元學有三處遺產及李某2主張該案已超訴訟時效和李丙華、李樹生有利害關系及父母李元學、李秀珍在辦理房產證時已對財產作出了明確分割,均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亦未提交相關反駁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李某2要求李某1賠償李某2律師費和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元學名下的位于磁縣村西房屋四至為:東至崔合賢、南至路、西至集體、北至路,東西長13.8米、南北長20.2米,房屋五間由原告李某1繼承;原告李某1補償被告李某2145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李某1與被告李某2交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被告李某2負擔1067元、原告李某1負擔5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孟海江
書記員李紅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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