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寧0425民初1377號
原告:寧夏康居房產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425MA7700FT9L。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2,公民身份號碼×××,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彭陽縣,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何某1,公民身份號碼×××,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2,公民身份號碼×××,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系何某1胞弟,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康居信息公司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從事房屋買賣中介營業(yè)等內容的法人。何某1欲求購住宅房屋,2020年12月31日,案外人王某從康居信息公司了解到涉案房屋信息,聯系何某1并與康居信息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涉案房屋,看房后何某1在康居信息公司提供的《客戶服務確認書》上簽名。該確認書約定主要內容為:一、甲方欲購買房產,乙方為其介紹下列房產,甲方確認為首次看房,乙方帶甲方看房不收費。二、乙方在促成合同成立時,甲方自愿以房屋售價1%支付服務費。三、乙方免費為甲方提供房源信息,并帶甲方實地看房。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視為違約,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雙倍支付服務費。1、甲方及直系親屬在本協議簽訂后6個月內私下與乙方推薦的房屋及房主達成交易;2、通過其他房屋中介機構與乙方所推薦的房屋房主達成交易??稻有畔⒐驹诖_認書中對該房報價44萬元,當天在原產權人處對價格未能協商一致。2021年1月1日,在彭陽縣寧地房產中介有限公司中介下,何某1弟弟何某2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以42萬元成交,后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房產登記在何某1兒子何國平名下。
另查明:涉案房屋原產權人并未與康居信息公司簽訂獨家委托出售協議,該房在其他中介公司亦委托出售,何某1兒子何國良、弟弟何某2分別于2020年12月28日、29日與彭陽縣寧地房產中介有限公司簽訂《客戶看房服務確認書》,由該公司帶看涉案房屋并促成交易。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客戶服務確認書》、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予以證實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稻有畔⒐九c何某1簽訂的《客戶服務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四條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條款,其目的是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房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使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房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而買方可以選擇服務好、報價低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涉案房源信息并非康居信息公司獨家掌握和代理銷售,何某1家人在何某1看房之前通過另外中介公司了解到該房信息,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因此,何某1并未利用康居信息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因此,對康居信息公司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第九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寧夏康居房產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要求何某1支付居間服務費84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寧夏康居房產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海軍
書記員高艷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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