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公主嶺實驗中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等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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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2021)吉0184民初858號

原告:孫某甲,男,2006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孫某2,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孫某甲父親。
被告:公主嶺實驗中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嶺西開發(fā)區(qū)3339號。
法定代表人:辛浩,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玉梅,系吉林響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皇,系校政教主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嶺市西郊。
負責人:姚大為。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洪雁,系吉林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2006年2月26日出生,學生,住吉林省梨樹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梨樹縣,系王某甲父親。
被告:牟某甲,男,2006年10月9日出生,學生,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牟某2,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牟某甲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永凱,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牟某甲爺爺。

本院認為,關于責任承擔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實驗中學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其不僅要向學生傳授知識、進行學習教育,同時還應對未成年學生的行為進行管理,并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雖實驗中學稱已向學生發(fā)放初中學生手冊,并安排統(tǒng)一學習,但卻未能有效防止此次侵害行為的發(fā)生,且其自認事故發(fā)生在體育課過程中,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事發(fā)時是否有老師在場,即便有老師在場,其亦未能及時對三名學生的行為加以制止,導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綜上,實驗中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學校在本次事故中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等方面的高度注意義務,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實驗中學對于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孫某甲受傷是由于三人扭纏在一起所致,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以及王某甲、牟某甲各自的行為對孫某甲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因此王某甲、牟某甲的行為對孫某甲構成共同侵權,二人應對孫某甲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此外,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責任大小,故王某甲、牟某甲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王某甲、牟某甲的侵權行為導致的賠償責任由各自的監(jiān)護人王某2、牟某2承擔。
第三,孫某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扭纏在一起玩鬧會造成的危害后果應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應認定孫某甲對于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次要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實驗中學對孫某甲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甲、牟某甲對孫某甲的損失連帶承擔20%的責任(各平均承擔10%),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其各自的監(jiān)護人王某2、牟某2承擔,孫某甲自負10%的責任。
關于經濟損失認定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保瑢τ趯O某甲的合理經濟損失本院予以認定。1.醫(yī)療費,孫某甲提供了公主嶺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以及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住院、門診收費票據(jù),共計43351.87元,本院予以認定。另孫某甲提供的手機支付截圖,共計767.7元,因無詳細內容,亦無正規(guī)票據(jù),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認定。綜上,醫(yī)療費應認定為43351.87元;2.護理費,經鑒定孫某甲此次損傷的護理期評定為90日,其中一級護理16日,故剩余護理期限為74日(2個月零14日),護理費應為11865.22元(3358.08元/30日×16日×2+3358.08元/月×2個月+3358.08元/30日×14日);3.住院伙食補助費,孫某甲共住院16日,故該費用應為1600元;4.營養(yǎng)費,經鑒定孫某甲此次損傷的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營養(yǎng)費應為4500元(50元/日×90日);5.后續(xù)治療費,經鑒定孫某甲此次損傷的后續(xù)治療費約需人民幣1.3萬元,故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本院予以認定;6.交通費,孫某甲未提供相應票據(jù),但考慮到事故發(fā)生在公主嶺,其在長春就醫(yī)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500元;7.鑒定費,孫某甲提供了鑒定費發(fā)票,本院予以認定,故鑒定費為3300元;8.補課費,孫某甲未提供相應票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孫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117.09元(醫(yī)療費43351.87元+護理費11865.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300元),應由實驗中學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54681.96元,因實驗中學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50萬元,每人責任限額為12萬元,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實驗中學需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未超出保險公司責任限額,故該54681.96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由王某甲、牟某甲各自的監(jiān)護人王某2、牟某2按責任比例20%連帶承擔15623.42元,各承擔7811.7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孫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681.96元;
二、被告王某甲的監(jiān)護人王某2、被告牟某甲的監(jiān)護人牟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孫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623.42元,兩人各承擔7811.71元,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三、駁回原告孫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42元,由原告孫某甲負擔33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負擔628元,由被告王某甲的監(jiān)護人王某2負擔90元,由被告牟某甲的監(jiān)護人牟某2負擔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寧達
書記員施皓為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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