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與嘉禾縣錦業(yè)鑄造實業(yè)有限公司、羅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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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湘1024民初951號

原告:黃某某,男,略……。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一銘,湖南楚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縣錦業(yè)鑄造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珠泉鎮(zhèn)坦塘工業(yè)園禾倉北路。
法定代表人:羅飛。
被告:羅某,男,略……。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被告錦業(yè)公司多次向原告購買廢鐵等原材料。2020年3月26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確認被告錦業(yè)公司2019年8月底前的貨款已結清,被告錦業(yè)公司尚欠原告2019年9月15日至10月24日期間的貨款共計25806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抬頭為“黃某某(打包廢鐵)月結30天”的結算表,并在結算表內加蓋錦業(yè)公司公章、羅某簽字。嗣后,因被告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另查明,被告錦業(yè)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被告羅某系該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東。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本案中,被告錦業(yè)公司下欠原告貨款258061元,并以結算表的形式予以確認,其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錦業(yè)公司支付貨款258061元,本院予以支持;另,依據(jù)《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羅某作為被告錦業(yè)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東,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羅某對錦業(yè)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錦業(yè)公司、羅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舉證質證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嘉禾縣錦業(yè)鑄造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貨款258061元;
二、被告羅某對被告嘉禾縣錦業(yè)鑄造實業(yè)有限公司所負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嘉禾縣錦業(yè)鑄造實業(yè)有限公司、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享熾
法官助理李姝婷
代理書記員唐先良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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