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田某1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706字數 592閱讀模式

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甘0826民初1467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住靜寧縣,現住靜寧縣,個體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女,漢族,住靜寧縣,現住靜寧縣。系李某妻子。(特別代理)
被告:田某1,男,漢族,住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某2,男,漢族,住靜寧縣。系田某1弟。(特別代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李某經營變色龍家具店。田某1在李某處賒購家具,2014年8月13日,經雙方結算,田某1共欠家具款4000元,田某1在銷貨清單上簽字確認;2014年9月7日,田某1給李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沙發(fā)款7200元。后田某1未支付拖欠的家具款。

本院認為,李某與田某1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李某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田某1應按約定支付貨款,故對李某要求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田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李某貨款11200元;
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6元,減半收取363元,由田某1負擔163元,李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亞麗
書記員李芳弟
?

2021-07-02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