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北京市順義區(qū)某村村民委員會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1,451字數(shù) 2305閱讀模式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2021)京03民終88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順義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云飛,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順義區(qū)某村民委員會,地址北京市順義區(qū)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元,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琳琳,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某系順義區(qū)某村村民,2020年6月23日晚上11時左右,李某在某村村東口執(zhí)勤時因身體不適被送至順義區(qū)醫(yī)院救治,并于2020年6月24日至7月13日在順義區(qū)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小腦梗死(腦栓塞)、梗阻性腦積水、心律失常-房顫、心功能不全等;2020年11月14日至11月19日李某在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持續(xù)性心房顫動、腦梗死后遺癥等;后在首都醫(yī)科大學宣武醫(y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腦血管病(慢性?。┬姆坷w顫、腦梗死。
一審庭審中,李某稱其經某村委會安排,自2020年6月初開始在村東口執(zhí)勤,其工作內容為測量體溫、查驗健康寶、對進村人員進行登記等,執(zhí)勤時間是晚上7點至晚上12點,薪酬不固定,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約定。事發(fā)當天是晚上11點左右,李某在值班中突然跪倒在地,后被自己兒子即同村村民送到醫(yī)院救治。李某稱自己身體之前一直很好,沒有疾病,就是因為疫情期間在村口值夜班,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工作強度,導致疾病發(fā)生。
某村委會稱,李某在村口執(zhí)勤屬于志愿者服務形式,不屬于勞務關系。李某有每天50元的生活補貼,工作時間很短,一般兩、三個小時一班,執(zhí)勤是2人一班,大家輪班,有隨時休息的地方,工作強度也不大,在晚上11點左右村口也并沒有多少人員進出。
一審訴訟中,經李某申請,經一審法院搖號確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公大弘正醫(yī)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shù)及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評定。李某為此預交鑒定費3150元。北京公大弘正醫(yī)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某因腦梗死開顱減壓術后屬工傷九級傷殘;2.建議李某的護理期為20-30日,營養(yǎng)期為30-60日?!绷恚撍痉ㄒ庖姇姆治稣f明部分載明:“李某身體存有高血壓、腦血管病及心房顫動等癥,在工作狀態(tài)時因發(fā)病致腦梗死。經急診對癥開顱減壓術治療后,出院時肌力4級+、肌張力可、腱反射正常。李某不是因外傷致腦梗死,經開顱手術治療(系自身疾病所致),根據李某的身體狀況及治療康復實際情況,如果李某與村委會具備勞動關系,可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致殘等級》第5.9.2款之規(guī)定,李某因腦梗死致梗阻性腦積水,開顱減壓術后,符合工傷九級傷殘”。
一審庭審中,李某認可自己與某村委會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村委會與李某是否形成雇傭關系,以及某村委會對李某的涉案疾病是否存在過錯。
某村委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安排本村村民在村口執(zhí)勤,并要求村民自發(fā)自愿,是從公共利益出發(fā),具有公益性質的活動,雖然某村委會按日發(fā)放補貼,但不足以證實李某與某村委會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存在雇傭關系,也不應簡單因為雇員的疾病發(fā)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就認為該疾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屬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而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李某稱因為某村委會安排其在深夜執(zhí)勤,心理壓力和工作強度巨大,導致其突發(fā)腦梗死,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且明顯缺乏醫(yī)學依據,也與日常的生活經驗不符。從現(xiàn)有證據來看,李某腦梗死系自身疾病所致。某村委會對于李某的損害沒有過錯,李某的自身疾病與某村委會之間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李某在村口的執(zhí)勤行為,是其作為村民為了村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做出的付出,值得贊許。但李某要求某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李某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二審中,李某上訴主張雙方系勞務雇傭關系,李某因某村委會給其安排的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心理壓力大等因素導致其突發(fā)腦梗死,某村委會應參照工傷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考慮到村口執(zhí)勤的自愿、公益性質,雖某村委會給予李某一定費用,但不足以證實雙方系雇傭關系。結合李某關于其每天工作時間為晚7點至12點(共5小時),工作內容為測量體溫、查驗健康寶、對進村人員進行登記等陳述,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難以認定李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損害,李某亦未就其該項主張?zhí)峁┳C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現(xiàn)有證據,李某腦梗死系自身疾病所致,某村委會對此并不存在過錯,二者之間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李某要求某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李某確于疫情期間在郝家疃村村委會組織下,為村民提供疫情防控服務工作,為維護村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一定貢獻,根據公平原則,應當由某村委會適當給予李某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數(shù)額,由本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予以酌情確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038號民事判決;
二、北京市順義區(qū)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李某補償款2萬元;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六千七百五十五元,鑒定費三千一百五十元,均由李某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六千七百五十五元,由李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洪群
審判員孫京
審判員付輝
法官助理張羽
法官助理邱江
書記員何昕燏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