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與董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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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冀0281民初2088號

原告:王某1,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漢族,按摩師,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柏旭,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董某,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現(xiàn)住遵化市河東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日,原告王某1與被告董某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遵化市。被告與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在遵化市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年××月××日復婚結婚。2020年11月17日,被告董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與原告王某1離婚,后經本院調解,雙方協(xié)議離婚。就雙方的共同財產房產在2013年5月19日雙方在遵化市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時達成一致,房產歸原告所有。在2020年11月20日經本院主持調解時雙方就涉案房產均認可在遵化市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時財產分配狀況。
上述事實,由原告與被告的陳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離婚協(xié)議書、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協(xié)議離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民事調解書和離婚協(xié)議書,就涉案房產雙方已經達成協(xié)議歸原告所有,離婚協(xié)議書和本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均是雙方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的房產權屬配合原告辦理房產登記和過戶手續(xù)。被告抗辯該涉案房產同意過戶到其子王某2名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在其與原告復婚共同生活期間償還了房貸和代原告償還了其所欠個人的債務,但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該主張被告可另案處理。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配合原告王某1辦理位于遵化市的登記和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冬平
書記員陳靜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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