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與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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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20674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徐聞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某某,廣東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廉江市。

本院認為,仲裁審理時雙方均確認2020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但對于勞動關系解除的經過陳述不一致,雙方均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2020年9月30日已經告知對方解除原因,故本院認定經被告提出,2020年9月30日雙方協(xié)議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原告主張賠償金,本院予以調整。原告2020年8月4日至8月31日期間的工資為6137元,本院認定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5960.8元[(6137+4393.7)÷(28+25)×30],故被告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980.4元(5960.8×0.5)。
九、關于律師費:原告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可以證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師費5000元。因原告的勝訴比例為61%[(4393.7元+2980.4)÷(6000元+6000元)],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律師費支出3073元。
裁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黃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與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工資4393.7元;
三、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980.4元;
四、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律師費3073元;
五、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交5元),由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逕付原告黃某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陳愉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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