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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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魯0306刑初359號

公訴機關(guān)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淄博市某分局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孫某為逃避處罰駕車逃逸,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孫某承擔(dān)事故全部責(zé)任,后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孫某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孫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zé)任,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孫某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安寶哲
書記員辛婕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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