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閆某1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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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01民終940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耿某,男,漢族,住沈陽市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常艷,遼寧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俊奇,遼寧華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閆某1,女,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耿某、閆某1于2017年10月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女孩閆某2(××××年××月××日出生)?,F耿某起訴要求與閆某1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夫妻雙方在生活中應當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時溝通,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夠和好生活的?,F閆某1不同意離婚,且耿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耿某、閆某1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耿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離婚案件是否應當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取決于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訴人耿某、被上訴人閆某1自由戀愛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耿某起訴離婚,閆某1不同意離婚并表示婚生女尚小,雙方仍有感情,耿某未能充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亦未能對分居時間加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不準予雙方離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耿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耿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碩
審判員洪淳
審判員趙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書記員侯書穎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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