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分家析產糾紛(2021)湘01民終62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光廷,湖南中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1,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2,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3,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4,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5,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1,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2,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與游某1于2002年5月24日在長沙市芙蓉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20年7月6日,該院作出(2020)湘0102民初42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與游某1離婚,該判決書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王某與游某1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釀成糾紛,形成本訴。一審法院另查明,2005年6月30日,因游某1祖屋所在位置征收拆遷,游某1與長沙市芙蓉區(qū)馬王堆街道辦事處農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科村委會)簽訂《農科村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一、游某1房屋補償費(包括青苗、魚塘、設施費)合計166786.07元;二、農科村委會一次性向游某1支付勞動力安置補助費54000元(游某128000元,王某26000元);三、農科村委會分配給游某1戶占地面積60平方米建設五層安置房(注:余某某15平方米、游某115平方米、王某15平方米、游某215平方米);四、游某1委托農科村委會建設安置房,預留建房款159708.22元。后游某1、王某取得長沙市芙蓉區(qū)農科村古曲路農科家園A15棟4單元房屋,占地面積60平方米。至案件審理時,該房屋使用情況如下:第一層已出租案外人使用(租金為2600元/月),第二層已出租案外人使用(租金為1500元/月),第三層由游某2居住使用,第四層已出租案外人使用(租金為1400元/月),第五層房屋由游某1居住使用,上述拆遷安置房的房屋出租租金均由游某1收取。拆遷安置房第六層系未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私自加建的違章建筑,現(xiàn)由王某婚生子居住使用。再查明,游某1與游某2系父子關系,余某某與游某1系母子關系,余某某于2007年去世,未留有遺囑。余某某配偶先于其去世,余某某育有子女五人,分別為游某3、游某某、游某1、游某4、游某5。游某某于1994年去世,生前育有婚生女劉某1、劉某2。再查明,游某1、余某某等人已被征收拆遷的祖屋系游某1、王某婚前余某某及其配偶所建,現(xiàn)爭議分割的拆遷安置房所花費建房費用150000元系由游某1、余某某等人祖屋拆遷費用支付。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2020)湘0102民初4255號民事判決書》、《農科村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農科村拆遷安置結算表》、談話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分家析產糾紛。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本案中,王某與游某1已離婚,雙方財產共有的基礎已不復存在,王某可主張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但要將共有財產中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剔除。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農科村古曲路農科家園A15棟4單元拆遷安置房1-6樓的第一層至第五層房屋系游某1、王某及游某2、余某某根據拆遷安置協(xié)議建設的安置房,屬于游某1、王某及游某2、余某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根據該拆遷安置協(xié)議的約定,游某1、王某、游某2、余某某各占該拆遷安置房屋25%的份額。因余某某已于2007年去世,且未留有遺囑,故余某某所占份額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余某某的配偶先于其死亡,余某某生前育有五個子女,故余某某死亡后,其所占該拆遷安置房25%的份額應當由其五個子女均等繼承,即游某3、游某某、游某1、游某4、游某5各繼承5%拆遷安置房份額。因游某某先于余某某死亡,故其份額由游某某的女兒劉某1、劉某2代位繼承,即劉某1、劉某2各占2.5%拆遷安置房份額。另,游某1繼承所得的5%拆遷安置房份額系其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后應當予以分割,故游某1、王某對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至五層各占27.5%(25%+5%÷2)的份額。綜上所述,游某1、王某對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至五層各占27.5%份額,游某2對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至五層占25%份額,游某3、游某4、游某5對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至五層各占5%份額,劉某1、劉某2對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至五層各占2.5%份額。涉案拆遷安置房第六層房屋系未經建設規(guī)劃批準私自加建的違章建筑,該院對該部分房屋不予處理,對于該層房屋的使用,各方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本案當事人對涉案拆遷安置房權屬分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著有利于各方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原則,考慮本案安置房建房時的建房費用系主要由游某1、余某某等人祖屋拆遷費用支付,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拆遷安置房屋建房所作的貢獻,以及該拆遷安置房使用的實際情況、房屋樓層的價值差異,該院酌定將長沙市芙蓉區(qū)農科村古曲路農科家園A15棟4單元拆遷安置房中的第二層住房歸王某占有使用。鑒于涉案拆遷安置房的權屬尚未登記,故該涉案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予以確認。關于王某要求游某1向其支付涉案拆遷安置房2002年起至起訴之日的租金收益的訴訟請求,該院認為,該租金收益系游某1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游某1辯稱該收益已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該院對其該項答辯意見予以采納,王某的上述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但王某與游某1已于2020年7月6日離婚,故此后至本案起訴之日產生的房屋租金應當予以分割。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涉案拆遷安置房的第一、二、四層均已出租給案外人使用,房屋租金每月為5500元(2600元+1500元+1400元),故王某應當享有其27.5%的份額,即每月1512.5(5500元×27.5%)元。截至本案起訴之日,即2020年8月24日,游某1需向王某支付房屋租金2470.42元(1512.5元÷30天×49天)。關于游某1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王某婚生子居住拆遷安置房所產生的水電費用的意見,該院認為,游某1支付王某婚生子水電費用與本案分家析產糾紛非同一法律關系,王某婚生子不是本案當事人,本案不宜一并處理,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或者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長沙市芙蓉區(qū)農科村古曲路農科家園A15棟4單元拆遷安置房屋第二層住房由王某占有使用;二、長沙市芙蓉區(qū)農科村古曲路農科家園A15棟4單元拆遷安置房屋第一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住房由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劉某1、劉某2共同占有使用;三、游某1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房屋租金收益2470.42元;四、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426元,由王某負擔2592.15元,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劉某1、劉某2負擔6833.85元。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應按照王某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額對該房屋整體予以分割。王某上訴稱,應按照照顧婦女權益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適當幫助的原則,按照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27.5%份額對該房屋整體進行分割。本院認為,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拆遷的房屋補償費為166786.07元,勞動力安置補償費為54000元,涉案房屋總占地面積為60m2,其中,王某分配建房面積15m2及勞動力安置費補助26000元,留給農科村委會的建房款為159708.22元,但建房面積指標并不能等同于房屋,且涉案房屋的建房款主要來自拆遷的房屋補償費,而該被拆遷征收的房屋是在王某與游某1結婚前由余某某及其配偶所建?,F(xiàn)涉案房屋合法建筑共五層,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一審法院從有利于各方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原則出發(fā),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建房費用來源、各當事人對建房的貢獻、該房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樓層的價值差,酌定將涉案房屋的第二層歸王某占有使用,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26元,由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歐陽華
審判員歐旭輝
審判員李芳
法官助理湯英姿
書記員許娜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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