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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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破產債權確認糾紛(2021)皖1525民初782號

原告:俞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陽,安徽江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安徽江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長。
訴訟代表人:王莉,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管理人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劍,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0日,平安普惠新快E貸賬戶(放款賬戶)向原告俞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匯入274000元,同時,原告俞某某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款674元,向毛某賬戶轉款273326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俞某某(乙方)與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74000元,月息2分,按月支付,借款期限暫定壹年,若甲方資金周轉方便,則提前還本付息,若周轉困難,則推遲還本付息。同時,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一張金額為274000元收據(jù)給原告俞某某。2019年12月30日,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將上述借款記入財務賬簿,記賬憑證記載:借俞某某現(xiàn)金274000元,其他應付款俞某某274000元。
另查明,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冊股東為包某某和毛某某。2020年4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并于2020年5月6日指定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擔任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2020年7月10日,原告俞某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為295920元,其中,本金274000元,利息或違約金21920元。管理人于2021年3月28日出具申報債權初審結論意見書,審核認定破產債權申請人主體適格,有效破產債權為零。并告知原告俞某某,如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審核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因原告俞某某對該審核結論有異議,故訴至本院。
又查明,毛某系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妻子毛某某侄女,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訴訟中,因毛某名下賬戶與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款項具有關聯(lián),毛某亦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于2021年5月28日委托安徽廬州會計師事務所對毛某與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資金往來進行專項審核,該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顯示,毛某通過其賬戶分別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4月9日分4次給付原告俞某某計45269.48元,銀行單據(jù)毛某備注為“代安徽成城公司還借款利息”,該款項未被審核認定為毛某代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俞某某借款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款協(xié)議、收據(jù)、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申報債權初審結論意見書、記賬憑證及附件、(2020)皖1525破申2號民事裁定書、《專項審核報告》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本案原告雖未提供直接轉款至被告賬戶的轉賬憑證,但其提供了出借資金來源及將資金轉賬至被告關聯(lián)人毛某賬戶的證據(jù),被告所舉公司記賬憑證亦證明該筆借款已經記入被告財務應付款項,且雙方均認可毛某賬戶曾用于公司經營活動,結合被告出具的借款協(xié)議及收據(jù),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發(fā)生了借貸關系。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轉賬憑證而否認借款事實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雙方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為274000元,原告實際轉款273326元,即被告實際借款金額即本金應為273326元。另,原告資金來源于平安普惠新快E貸賬戶,不是自有資金,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系無效合同,即雙方借貸行為系無效行為,被告因該借貸行為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予以返還。被告因該借款合同實際獲取273326元借款,依法應承擔返還273326元借款的義務。關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原告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被告不應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系被告適格的破產債權申報主體,依法享有對被告因無效借款合同關系產生的273326元借款債權。
綜上,原告依法對被告享有273326元普通破產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17號)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俞某某對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享有普通破產債權273326元;
案件受理費5640元,由被告安徽成城置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潔
審判員桂斌
人民陪審員解翠蓮
書記員蔡麗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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