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豫17民終30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1,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喜紅,河南豫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申某,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2,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康春,河南倫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原告趙某1與被告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1日,雙方在上蔡縣城見面并建立戀愛關系。2021年1月31日,原告按照農村習俗送給被告彩禮款66000元。在戀愛期間雙方相互微信、支付寶轉賬及贈送禮物,用來增進彼此感情,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圖照片、微信及支付寶轉賬截圖照片、天貓平臺購物截圖照片,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微信紅包及轉賬系統(tǒng)退換截圖照片在卷作證,本院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彩禮和返還金額如何認定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告方給付的彩禮是以雙方要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予被告方的,現雙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實現,至今未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現無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應予以支持。關于二被告返還彩禮的數額問題。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依照農村風俗習慣而進行的婚約大額財產給付行為,不為法律所提倡,因此原告給予被告的66000元現金,在現實風俗習慣中應作為彩禮予以返還。原告訴稱在送彩禮錢時為被告家購置禮物花費11000元,并提供5000元收據一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其他款項,系雙方在交往期間,為相互表達愛意,增加彼此感情,而自愿做出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現金及禮物的贈與,與給付的彩禮具有不同性質,不屬于彩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2系被告申某婚姻操辦者,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申某、趙某2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趙某1彩禮款66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申某、趙某2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60元,原告承擔402元,被告申某、趙某2承擔758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1與被上訴人申某在交往期間,為相互表達愛意,增加彼此感情,自愿作出具有紀念意義的現金及禮物的贈與,不屬于彩禮,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正確。上訴人趙某1認為該部分款項也屬于彩禮,應一并返還,缺乏事實和法律有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趙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趙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建峰
審判員賈保山
審判員袁玉慧
書記員趙艷慧
2021-07-28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