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黃某、李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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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皖1623民初4644號

原告:王某,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強,利辛縣展溝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某1,女,2000年7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黃某2,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李某、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中偉,安徽省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20年3月經媒人王菊介紹和被告黃某1相識,后于2020年10月8日按農村習俗過小禮,給付彩禮款現金66000元,從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原告共通過微信、支付寶共轉給被告黃某11.7萬多元,后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兩人分手,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另查明:被告黃某1與原告王某戀愛期間黃某1懷孕并流產。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證人證言、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微信等轉賬、微信聊天記錄、原告在醫(yī)院超聲檢查單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因原告王某和被告黃某1按照農村風俗訂立婚約后給付彩禮款66000元,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返還彩禮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的規(guī)定,三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禮款66000元,應依法返還。關于返還的主體,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收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及親屬,均可能成為返還彩禮的訴訟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辦,送彩禮有父母代送、父母代收,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接受主體是以家庭方式出現的,訴訟主體可列雙方家庭成員。關于返還的數額,針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結合本案,收受原告的彩禮款66000元,被告在戀愛期間懷孕并流產的事實,酌情按50%返還即33000元。轉賬的金額17621元,原告與被告黃某1戀愛期間的轉賬,原告不能證明該款項是彩禮,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經媒人王菊之手給付彩禮款(小禮)66000元,被告予以認可,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給付“三金”,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三金”交付給三被告,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取得證據后另行提起訴訟。被告抗辯其與原告戀愛期間同居懷孕,原告予以否認,本院認為,被告的抗辯有醫(yī)院超聲檢查單、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被告黃某1的抗辯本院予以彩信。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款33000元。對原告超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1、黃某2、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彩禮款33000元;
二、駁回原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員陳賀海
書記員王東影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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