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2436號
原告:中國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
負責人:黃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某某,男,漢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饒平縣,系公司員工。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惠來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09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27日擔任原告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在原告授權范圍內代理人身保險業(yè)務。經被告代理,客戶張某某向原告投保三份保單,被告因此在離職前取得了三份保單的首期傭金及績優(yōu)津貼(稅前)合計8731.77元。2019年9月,投保人張某某向原告投訴,稱被告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對保險夸大宣傳,誘導其購買保險,后投保人張某某以銷售誤導為由,要求原告全額退還已交保險費17058.56元。原告經過調查,認定被告存在引誘客戶投保等情形;故解除了原告與投保人張某某前述三份保險合同,并退還投保人張某某三份保單的保險費合計17058.56元。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證明被告存在引誘客戶投保等情形,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賠償傭金及績優(yōu)津貼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傭金及績優(yōu)津貼損失8731.77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某某公司傭金及績優(yōu)津貼損失總計873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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