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4635號
原告:林某某,男,漢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柯某某,男,漢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廣東董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及雙方舉證,足以證實原告已向被告柯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原告起訴立案時間為2021年3月31日,原、被告雙方成立涉案民間借貸關系的時間為2020年12月25日(即借款本金交付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案借條中約定的利息標準明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對于被告方已經(jīng)償還款項,依法應按照合同成立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25日起根據(jù)先息后本原則進行核算(詳見附表),截至2021年1月26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163656.12元。原、被告雙方借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柯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163656.12元。關于原告另主張的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不予認可,且無充分事實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還款違約金,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認定以借款本金2163656.1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即年利率15.4%計算逾期利息。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本院起訴主張被告張某某承擔清償責任,未超出借條約定的連帶保證人張某某的保證期間,故被告張某某依據(jù)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應對被告柯某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一條、第六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柯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林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163656.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163656.1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二、被告張某某對被告柯某某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3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69元,兩被告負擔11951元。該12154元款項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附表: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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