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2021)川0626民初1498號
原告:李某1,男,201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四川省中江縣(現(xiàn)普陀村11組26號)。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中江縣(現(xiàn)普陀村11組26號),系原告李某1之母。
被告:中江臻武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凱江鎮(zhèn)玄武路13號中凱一號2棟第二層-6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宇,職務不詳。
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萬安南路355號凱悅廣場。
經(jīng)營者:趙振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之前,原告在被告羅江臻武學習跆拳道,并繳納學費。2019年4月13日,原告繼續(xù)在被告羅江臻武學習,原告母親又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約定課程為五年終身班,并承諾學習五年后不再繳納任何學費直到考取黑帶。當日原告母親向被告補差價支付學費5,000元。合同簽訂后,因被告原因未上課,后又因疫情放假,直到2020年5月10日復課。不久又由于被告羅江臻武與房東因房租產(chǎn)生糾紛,被告羅江臻武停止了授課,被告羅江臻武口頭承諾,耽誤原告的課程將五年終身班向后順延學習,時間從2020年9月1日算起。被告羅江臻武將原告先轉至“陽光教育”繼續(xù)學習,后又轉到了致優(yōu)跆拳道學習,原告在致優(yōu)跆拳道上了5個月便被停止了課程。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約尚有4年7個月的課程未完成授課,根據(jù)入會合約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退還原告剩余學費。由于無法與被告羅江臻武取得聯(lián)系,原告遂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被告羅江臻武是趙振宇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被告中江臻武是趙振宇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羅江臻武的公章不在時,協(xié)議及收據(jù)上加蓋的是被告中江臻武的印章。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信息、《臻武跆拳道學員預存學費合約》《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收據(jù)、收款收據(jù)、當事人當庭陳述加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的學員入會合約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相應義務。原告已繳納五年的學費,但被告羅江臻武因自身原因未再授課,致使原告尚有課程未學習,被告羅江臻武已構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原告可以解除學員入會合約,學員入會合約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羅江臻武時即2021年7月6日解除。因被告羅江臻武未再授課,原告剩余的學費尚未產(chǎn)生消費,根據(jù)入學合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當將剩余的學費退給原告。
學員入會合約實際是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原告也在被告羅江臻武上課,因此,被告中江臻武不是合同當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1與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簽訂的《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于2021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李某1退還剩余學費6416.66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1對被告中江臻武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明蓉
法官助理夏東潔
書記員胡聲巧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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