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沖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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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武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湘1025刑初10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沖,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漢族,文盲,務工,戶籍地湖南省宜章縣,現居住地湖南省宜章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7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臨武縣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
2021年6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彭某沖在宜章縣××鎮(zhèn)××叉路口看他人打臺球,期間飲了酒,22時許,有人提議到臨武縣城玩。23時許,彭某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L9××××號小型轎車從迎春收費站上高速,行至許廣高速公路臨武收費站出口時,被執(zhí)警民警查獲。經鑒定,彭某沖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陽性,血液乙醇定量為142.5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被告人彭某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立案決定書、彭某沖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
2.被告人彭某沖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湘學司鑒中心[2021]毒鑒字第6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現場查獲被告人彭某沖的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沖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沖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其作出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沖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鄧志堯
法官助理駱美霖
書記員曾戀喬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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