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966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廣東深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3%計息,逾期還款則按雙倍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確認以轉賬方式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10萬元。
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流水顯示,2018年7月12日,案外人王某某通過其名下中國民生銀行賬戶向被告名下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原告主張,案涉借款系通過王某某向被告實際支付。原告提供了王某某出具的《聲明書》,聲明書顯示,王某某對其代王某某向被告支付以上借款一事予以確認。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在訴訟中有提供答辯及證據反駁對方請求的權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達訴狀及證據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辯及證據,視為被告對相關權利的放棄。
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收條》、原告委托案外人向被告支付借款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本院依據缺席判決規(guī)則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起訴時間為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為月利率3%,被告從未支付過利息,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自2020年8月20日開始的逾期利息,應以不超過原告起訴之時即2020年11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對原告超出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開始的逾期利息,按2020年11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負擔396元,被告負擔2904元。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3300元,可向本院申請退費2904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2904元,逾期繳納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公告費4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支出的公告費450元,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支付給原告。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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