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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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722民初2296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人,農民,現住甘肅省民樂縣。電話:152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男,漢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人,農民,現住甘肅省民樂縣,系原告劉某丈夫。電話:136XXXXXXXX
被告:張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人,農民,現住甘肅省民樂縣。電話:177XXXXXXXX(缺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系初中同學,2019年10月11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賬5000元,2019年10月18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再次向被告轉賬20000元,合計轉賬25000元。2019年11月16日,被告通過支付寶向原告轉賬4000元。起訴前,原告與被告及被告的父親溝通時,被告及其父親對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均未否認,答應盡快還錢。止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1000元未償還,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述事實由原告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支付寶轉賬憑證一份、原告與被告聊天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張、被告在支付寶上向原告發(fā)送的語音消息的錄音一份、原告的丈夫李某與被告的談話記錄錄音一份、原告及原告的丈夫李某與被告張某的父親張連和的的談話錄音一份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由原告提交的支付寶轉賬憑證一份、原告與被告聊天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張、被告在支付寶上向原告發(fā)送的語音消息的錄音一份、原告的丈夫李某與被告的談話錄音一份、原告及原告的丈夫李某與被告張某的父親張連和的談話錄音一份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21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178.5元,原告劉某負擔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娜
書記員李偉明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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