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強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697字數(shù) 560閱讀模式

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晉0824刑初180號

公訴機關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強,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2021年3月6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于2020年12月24日扣押被告人孫某強的晉M****4紅色大運牌半掛車一輛(暫存放于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孫某強于2021年3月5日到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強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強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強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垩旱谋桓嫒藢O某強的晉M****4紅色大運牌半掛車一輛依法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強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二、扣押存放在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晉M****4紅色大運牌半掛車一輛返還給被告人孫某強。(由負責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淑菁
書記員趙志紅

2021-07-23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